案情回顧
王淑芳(化名)訴稱,她與趙文(化名)系夫妻關系。趙夏丹(化名)為雙方孫女。1995年,趙文取得涉案房屋,登記在趙文名下,系夫妻共同財產。2017年10月9日,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趙文與趙夏丹簽訂《贈與協議》,將涉案房屋全部贈與給孫女,并于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王淑芳認為,趙文與趙夏丹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協議》無效。
贈與人趙文稱涉案房屋是他與王淑芳的夫妻共同財產,他擅自將房屋贈與孫女趙夏丹?,F在意識到侵犯了王淑芳的權益,同意確認合同無效。
受贈人趙夏丹稱奶奶王淑芳所述不知道爺爺與她之間簽訂贈與協議一事不屬實。王淑芳對贈與一事知曉且同意,她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的財產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未經對方同意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會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涉案房屋系趙文與王淑芳的夫妻共同財產,趙文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以贈與的形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損及王淑芳對該財產享有的不分份額的權利。
趙文作為王淑芳的配偶,趙夏丹作為王淑芳的孫女,對此事均應知情。二人明知涉案房屋中有王淑芳的權利,仍在未經過王淑芳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贈與趙夏丹,屬惡意串通,侵害了王淑芳的利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唯辯提醒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趙文與王淑芳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均在世,對涉案房屋系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關系。趙文與趙夏丹在明知涉案房屋中有王淑芳權益的情況下,擅自簽訂《贈與協議》,將涉案房屋100%份額全部贈與趙夏丹個人所有,構成惡意串通,侵犯王淑芳對房屋不分份額的利益,故法院判決認定趙文與趙夏丹簽署的《贈與協議》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