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然而許多業主為了美觀或者方便在裝修時擅改入戶門原有朝向導致公共通道狹窄影響鄰居通行安全鄰里間產生矛盾,對簿公堂......
案情回顧
黃某與陳某系某小區的鄰居陳某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時將開發商原設計安裝好的向內開啟的入戶門改為向外開啟并擴大了門體寬度2022年4月該小區物業向陳某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陳某進行整改陳某收到后未進行整改鄰居黃某認為,陳某的入戶門向外開啟容易與自家的入戶門產生碰撞,影響通行且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隱患其多次與陳某協商希望陳某將入戶門方向恢復原狀但陳某不予理睬黃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辯稱,其入戶門屬于其房屋專有范圍沒有侵占公共區域小區其他樓層也存在類似情況相鄰雙方均相安無事物業對此也無異議。
從現場來看,黃某可以正常開門且陳某的門上設置了限制開啟的裝置陳某房門的開啟不影響黃某正常出入樓道狹窄是開發商設計的根本原因在開發商而不是陳某作為鄰居,黃某也應該體諒陳某的實際使用需求。
法院判決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本案中,黃某與陳某系對門鄰居,陳某在明知開發商規劃設計并安裝好的入戶門為內開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房屋的入戶門改裝為向外開啟,并擴大門體寬度。雖其辯稱已配備了限制開啟鏈條,但該鏈條需人工扣上,可能存在忘記扣、有險情的時候來不及扣的情況。并且,該入戶門在開門的瞬間占用公共通道的絕大部分空間,90度開啟時通道僅余15.8cm,不僅難以通行,還會在門后形成視野盲區,給黃某出入家門、遇突發事件緊急逃生等造成一定的妨礙。故黃某請求陳某按原設計規范將入戶門開啟方向恢復為向內開,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判決陳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案涉房屋的入戶門恢復為內開門。
唯辯提醒
每個人都享有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但該項自由權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應隨意超越權利邊界實施民事行為,否則將存在違規違法情形,甚至面臨被起訴的風險。特別是在日常相鄰關系中,更應當保持和諧的互幫互助關系,營造融洽的鄰里氛圍,才有利于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