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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辯動態 / WEIBIAN NEWS
        同居期間女方買的房,男方可以分走一半?這事兒法院判了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1日           發布人:天津唯辯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1520

        同居4年后分了手,男方認為,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女方獨自出錢買的房、車自己也有一半份額,并為此來法院起訴。一起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同居后分手

        女方買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來到杭州打拼,她把服裝批發生意做得挺好。但在老家的父母對她還沒結婚這件事很著急,催婚催得緊。當時,25歲的小花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的小李。兩人戀愛后,小李也來了杭州,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2016年時,小花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200多萬房,她自己出50萬首付錢,并獨自辦理房屋按揭貸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擺酒舉行婚禮,但沒有登記結婚。在之后的時間里,小花獨自出錢裝修房子、買車位,后房子所有權登記在小花一人名下。

        相處下來,小花覺得小李不上進,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盡快結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賠他青春損失費。兩人對此爭執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給小李13萬的補償,但小李堅持要21萬,兩人就此談崩。

        后小李將小花起訴到法院,要求小花返還彩禮,并認為兩人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因此小花購買的房與車位屬于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一半份額。因房屋和車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價分割,即要小花補償他103萬余元。


        算不算共同經營

        雙方說法不一

        庭審時,彩禮錢要不要還、同居期間女方買的房子與車位是否為共同財產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對于彩禮錢,小花在庭審中表示,結婚時她并沒有收到彩禮錢。

        小李則把他的舅舅、雙方的介紹人喊來作證。小李舅舅說,據他所知彩禮說好6萬,但實際分兩次共給付了4萬。

        對于雙方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小李認為,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負責打包、送貨等體力活,還在家中買菜做飯、繳納物業費等,所以屬于共同經營;房屋裝修、每月還的按揭款、家庭日常開支等均依賴生意收入,產生的收益應歸共同所有。

        小花則給出不同的說法。小花在認識小李之前,就在和朋友合伙做服裝批發生意。小李來杭州后一直沒穩定的工作,她便讓小李來店里打包,并給小李發工資,直到小李轉去做網約車司機。因此小花認為,小李所謂的共同經營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兩個訴訟請求都應依法駁回。

        庭審時,小花也請來自己的合伙人為經營情況作證。

         

        以結婚為目的的同居

        期間獲得的財產當然屬于共同所有嗎?

        西湖法院審理認為,小李與證人說的彩禮金額不一致,小李對差額部分的解釋為過年、過節時另給的錢,但這顯然不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財物的彩禮范疇。結合雙方提供的聊天證據,小花說給小李一筆錢的對話中,并沒有提及款項性質,從前后文看,這筆錢是分手后小花給小李的作價補償,并非彩禮返還。庭審時,小花也否認收到過彩禮,因此,西湖法院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支持。

        對是否是共同財產這一點,西湖法院審理認為,對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另一方并不當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權利,小李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雙方確立戀愛關系之前,小花就在經營服裝批發生意,有較為獨立的經濟基礎。店鋪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伙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小花辯稱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雖提供打包送貨的證據,但僅能證明其對經營事項付出勞務,沒有證據證明他與小花發成共同經營合意或者實際出資經營,或者對經營事項具有決策權,因此經營收入不屬于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該權益。

        綜上,西湖法院對小李的第二個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

        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該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配偶身份產生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小李、小花不具備配偶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


        來源: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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