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被告人小陳于2020年8月駕駛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認定小陳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行人小王則承擔次要責任。
經過調查,小陳所持駕駛證顯示有效期為2013年11月至2019年11月,在事故發生時小陳的駕駛證已經超過了有效期。在事故發生后小陳前往醫療機構進行機動車駕駛人體檢時,交管部門為其換發了駕駛證,這時候小陳的駕駛證才顯示有效期變更為2019年11月至2029年11月。
另,小陳在人保公司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而在庭審中,人保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及計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并提出在保險條款中明確了事故發生時駕駛員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并拒絕為小陳理賠。
最終判決原告的各項損失由保險公司支付。
那么,超期未換證是否屬于不具備駕駛資格呢?
律師講解: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6修訂)》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也就是說,小陳并未喪失駕駛資格,事實上小陳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過期系因疫情造成的超審,并不等同車輛逾期年檢,其機動車亦經鑒定制動性能合格。后小陳進行體檢,證明其完全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交管部門也為其換發了駕駛證,新換發駕駛證有效期顯示其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其不屬于無證、被吊銷駕駛證,不屬于保險拒賠范疇。
即使小陳的情況系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也應充分履行對被保險人的提示義務。我想上過車險的車主朋友們知道,現在上車險大部分都是電子保單,保險員一般情況下并不向我們詳細講解保險條款,故此,保險公司在舉證向被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時,基本都沒有充分的證據。
唯辯律師吳瀟羽提示:
朋友們在上車險時也應當注意查看條款,時刻關注車輛和駕駛證的年檢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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