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老先生與張女士于1960年結婚,婚后育有三子一女,且于1970年購置一套住房(下稱該住房),后李老先生的老伴張女士于1989年過世。2006年2月李老先生的該住房遇政府拆遷,拆遷部門提出了貨幣補償或住房補償的兩種拆遷補償方案,如貨幣補償李老先生的該住房可獲得人民幣38萬余元,如選擇住房補償方案則新住房價值為人民幣60萬元,扣除李老先生原該住房的38萬元價值外,其須補足剩余價值人民幣28萬元。2006年3月,李老先生委托律師見證出具了《房屋處分決定書》(下稱該決定書),闡明由二兒子李二拿出款項人民幣38萬元整,供李老先生有生之年使用,如有剩余款項由四個子女平均分配,在二兒子李二交付上述38萬元后,李老先生就上述該住房在拆遷部門選擇住房補償,并由李二負責補足新住房的差額款,后新住房歸李二所有。2006年6月李老先生病故,李二憑借上述房屋處分決定書,認為李老先生已經就該住房設定遺囑,并要求主張新住房由李二繼承,故將剩余三個子女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
我所律師接受其中一個被告委托后,詳細查閱了案件材料。認為該決定書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認為二兒子李二系在支付對價后方有權取得該住房的權益,因此李老先生就該住房所出具的該決定書應為系對該住房的買賣行為,同時由于該住房原為夫妻共同財產,其無權處分該住房,且李二在明知李老先生無處分權的情況下仍然購買該住房,其亦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后此案經過人民法院庭審向李二核實,其亦承認該決定書的性質為買賣,而非繼承。故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李老先生無權處分該住房,且駁回了李二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公民通過訂立遺囑的形式處置其名下合法財產,應注重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訂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