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本案為繼承糾紛案件,被告某乙系本案被告。原告某甲與被告系父女關系。被告名下有住房一套,系與妻子共同財產。2012年被告配偶去世,留下與被告共有的私產房一處。被告配偶生前與被告共同在同一份由被告書寫的遺囑上簽字,遺囑規定,被告與配偶的房產由被告之孫繼承。2014年,被告因原告不履行贍養義務,同時為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將房屋作價60萬元賣出。2019年9月5日,原告以被告侵犯繼承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按比例分割出售房屋的房款。
根據被告陳述,原告與被告之間矛盾由來已久。原告與被告此前多次產生家事糾紛,且關系極其復雜,代理人對此進行詳細介紹:被告在文革時期收養兩名他人遺棄的嬰兒,分別為原告與原告弟弟。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但在戶口及生活上確實為父子女關系。矛盾產生自被告妻子生病住院開始。因醫療費,被告與原告產生家庭矛盾。同時,原告獨自在國外生活,欠缺與父母的溝通;老人一直由兒子照顧,對兒子感情深厚,故在遺產的處理上確實有偏向兒子的情況。
綜上所述,代理人發現本案實質上是家事糾紛,原告起訴,也確實有為出氣而訴訟的原因。原告為此進行了分析。
代理人認為:首先,遺囑雖然確實系立遺囑人真是意思表示,但在形式上也是違反法律規定,不足以按照遺囑繼承。其次,如果本案通過訴訟宣判可能造成家庭關系的緊張,乃至于破裂,有違和諧家庭的理念。最后,可能產生一系列訴訟,如:贍養費糾紛、返還原物糾紛、騰房糾紛等,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加重法院負擔,增加當事人訴累。同時原告在訴訟中進行了財產保全,查封了被告賬戶,如不能盡快解決,會對被告的生活造成影響。
基于上述原因,代理人對本案十分謹慎,多次與被告溝通案情。2019年9月17日,我所律師承辦此案,當即與被告電話溝通,約定見面時間。2019年9月21日,當面向被告了解案情向當事人了解案情,告知訴訟風險,簽署委托協議手續。2019年9月22日,接受被告提交的證據,并對證據進行分析。2019年9月23日,前往南開法院提交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告本案需追加被告之子為被告。同時,告知被告現有證據存在風險。2019年10月6日,為被告講解庭審流程,因本案屬于家庭內部矛盾,援助律師安撫被告情緒。
庭審中,原告出示了相關證據。根據證據顯示:原告出售房屋作價60萬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故原告應當繼承房屋價值六分之一的份額,既人民幣十萬元。
本代理人對此進行了答辯:
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了遺囑。被告系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了遺囑,遺囑中明確記載了房屋的處分,沒有歸原告繼承的份額。并在遺囑中說明了理由:原告向被繼承人許諾使用該房屋并支付租金,被繼承人亟需該款用于治病,但原告未履行支付租金的約定,并多次企圖霸占該房產。
原告不是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人。原告與被繼承人無血緣關系,因歷史遺留問題曾受過被繼承人與被告任秉安的幫助,原告并非被繼承人的婚生、私生子女。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未經登記,故雙方也不構成收養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故原告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不屬于繼承權人。
原告在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贍養義務。自原告婚后便與被告及被繼承人少有往來。同時在被繼承人病重期間,均由二被告照料,并支付醫療費,二被告生活困難,收入有限,原告并未照顧被繼承人,也未支付相應醫療費,被繼承人本希望通過將房屋出租給原告獲取租金的方式取得一部分醫療費,但原告并未支付房租,并企圖霸占房產。原告未履行贍養義務,依照《繼承法》之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故縱使原告享有繼承權,也應少分或不分。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故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本則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經被告同意,轉達被告希望調解解決此事的意愿。
但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原告堅持按照訴訟請求,被告僅同意支付人民幣一萬元。
對此,本代理人向原告認真分析了本案中原告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告知其身世。本案第三人(原告弟弟)也為維護家庭盡力,并向姐姐表示,姐姐兒子的婚禮,自己作為舅舅無論如何也要參加,姥爺自然也要去。姐姐深受感動,愿意讓步。
代理人又向被告溝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確實于法有據,而且,被告提交的證據遺囑效力確實存在問題,有敗訴的風險,還要承擔高額的訴訟費用。但是如果調解,既能緩和與女兒的關系,又可以減少支出的訴訟費用及賠償,切實做到案結事了。最終在律師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五萬元。至此本案終結。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
【案件點評】
隨著房價的升高,繼承糾紛成為熱點問題。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無論名人還是老百姓很多人會因遺產產生矛盾。但繼承糾紛的本質問題是家庭內部矛盾。民間俗語說道:“清官難斷家務事”本質原因是如果完全依照法律規定會破壞家庭的和諧,但是意味維護家庭又有違依法治國的理念。所以家事案件辦理難度極大。
如同本案中,父女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但矛盾并非不可調和,同時如果簡單的作出判決可能造成二人不可調和的矛盾。所以應當慎重。
同時,子女與父母間的關系這一道德問題這引人深思。遺產的處分應當由被繼承人決定,但是因為老年人往往法治意識不強,在遺囑形式中造成漏洞,造成遺囑效力問題。但是有些子女,往往基于個人利益利用這些漏洞,違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霸占財產,甚至將父母訴至公堂。這一行為確實違反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案中,本案中律師排除無用信息,找到有利辯點,即主體是否適格問題,結合原被告雙方提出的事實證據,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有條理有層次的對原告訴訟請求進行了一一辯駁。本案中法院方面本著對雙方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多次組織調解,最終經過法庭調解,依法做出調解書,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