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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辯案例 / WEIBIAN CASE
        販賣四公斤冰毒判死緩
        發布時間:2021年4月12日           發布人:天津唯辯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1505

        案由:販賣、運輸毒品罪

        審理法院: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一審

        案情簡介:2019年Z某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偵查機關經偵查后,指控Z某于2014年以70余元價格向L某、L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公斤,并指示Z某某將毒品從河南省運輸至天津市,公安機關已經獲悉上述毒品交易線索,在交易當天布控抓捕了L某、L某某,并在L某的帶領下,將剛剛乘坐大巴車下車的Z某某抓獲,Z某聞訊后輾轉離開家鄉。

        2016年經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購買毒品的下家L某某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運輸毒品至天津的Z某某被認定為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購買毒品的L某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因有重大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時隔五年后,Z某落網,被控系該起四公斤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毒品上家。鑒于兩名毒品下家L某、L某某,以及運輸毒品來津的Z某某均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檢察院指控屬實,Z某的刑期不容樂觀,極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本所接受Z某近親屬的委托后,指派我所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經多次會見Z某,Z某對指控的販賣、運輸毒品罪一事予以否認,并對該案中的關鍵證據——尾號**88的電話號碼提出質疑,簡堅稱該號碼不為其所用,其未指使Z某某運輸毒品來津,也未向L某、L某某販賣毒品。

        辯護人基于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多次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遞交調查取證申請,力求盡可能全面的復原本案客觀事實,庭審中依法發表了辯護意見:其一,本案現在證據不足以證實Z某實施了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其二,本案證據上存在重大瑕疵;其三,涉案四公斤毒品未流入社會,未對社會造成危害性后果;綜上懇請合議庭對Z某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2020年12月,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Z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至此,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公斤一案,全部被告人均到案并被依法判刑,該案三名被告人被判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一死刑(立即執行)。

        Z某及其家屬對辯護人的工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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