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販賣毒品罪
審理法院: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X區人民法院
審級:二審、一審
案情簡介:2018年X某(時年22歲),在其居住的小區樓下變電箱內取出毒品疑似物30余克,當場被等候于此的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該30余克毒品疑似物系甲基苯丙胺(冰毒),公安機關經偵查后認定X某向上家購買毒品并用以向他人販賣,人民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既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天津市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以X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X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所律師作為X某辯護人介入二審階段。經依法會見X某,聽取其供述與辯解,研判本案證據,辯護人注意到本案僅僅抓獲了X某,對給X某提供毒品的上家,及X某想要出售毒品的下家均未抓獲,且X某本人的供述并不穩定,其稱原本打算向上家購買毒品后賣給下家,但下家說要等晚上再給回信兒,其就告知了上家等待消息,但上家說有急事兒要出門,遂將毒品放置在了X某小區樓下變電箱。
辯護人據此認為X某主觀上不再具有販賣毒品的意圖,而其持有毒品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多次與二審法院溝通。2019年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X某的近親屬繼續委托了我所律師擔任X某重審階段的辯護人,經兩次開庭審理后,辯護人依然堅持X某的行為只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本案的來源系有特情介入,請求對X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至第三次庭審,X區人民檢察院主動變更起訴書,將指控的罪名由販賣毒品罪變更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將量刑建議由原來的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變更為二年十一個月有期徒刑,X某當庭表示認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天津市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決X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至此,X某已經被羈押二年十個月,判決生效后不久X某服刑到期恢復自由。
X某及其家屬對辯護人的工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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