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本案為詐騙罪案件。本案被告人張某,與朋友在滿洲里購買玉石原石后,因發現原石質量不如賣家所述,購買者均認為買虧,想將玉石再度售出,經朋友自行做局,找到下家買主,以雕刻雕像為由將玉石原石賣出,本案被告人在原石賣出后幫朋友代為轉賬。因涉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并羈押。檢察院起訴罪名為詐騙罪,量刑建議10-12年,與第一被告不區分主從犯。
代理:作為被告人張某辯護人。
案件結果:經過數次庭審,在僅退賠犯罪數額八分之一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將詐騙罪變更為合同詐騙罪,并作出緩刑判決。
律師點評:本案中,律師充分研究案件情況,分析案件事實,歷時三個多月數次庭審,針對在案證據多次質證辯論,隨著庭審推進,檢察院量刑建議調整至認可被告人為從犯、量刑建議變更為3-5年;再調整至同意辯護人緩刑意見,適用緩刑。律師認為,接手案件之后應排除外界干擾,不受檢察院罪名和量刑意見影響,專注于案件事實和證據本身,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處,找到案件辯點,并且針對關鍵性辯點,在庭審過程中進行深度辯護。刑事案件辯護之所以行之有效,仍應立足于事實和證據,再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才能說服審判庭采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