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7年3月入職A公司,工作職位為門衛,月薪3000元。入職后,A公司通知王某周六日不休息,每日補償100元加班費,并與王某簽訂協議約定“本人入職A公司,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公司為本人繳納公積金,應繳納公積金金額A公司已經以現金形式支付本人。本人保證不因上述問題向公司追討任何權利?!?/span>
2020年11月,王某將A公司訴至仲裁,要求A公司按照法定標準200%補足休息日加班費,并要求A公司為其補繳住房公積金。為此王某提供勞動合同、每月工資單及工資卡銀行流水。勞動合同顯示王某月工資3000元、標準工時,工資單顯示每月均有加班費類目以及加班費800-1000元不等,每月加班費金額與當月休息日天數吻合。且王某稱從未收到公司支付的公積金,當時公司讓在一張白紙上簽字說用于入職辦手續。
A公司辯稱不同意支付加班費,公司已經在平日為王某安排補休,但A公司未提供考勤記錄且對工資單加班費一欄構成明細無法進行說明。另A公司稱公積金已經以現金形式給付王某,且王某本人認可并已出具承諾書,因此公司不同意承擔相應補繳內容。
仲裁經審理后,對王某加班費主張予以支持,并告知王某公積金不屬于仲裁范圍,可向主管部門予以投訴處理。
后王某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投訴,要求A公司為其補繳公積金。公積金管理部門在立案后,要求A公司按照其計算的數額補繳公積金,如逾期不繳納,將按照法律規定對A公司作出處罰。
律師提示: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第十三條“……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承擔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必須對相關證據予以保存,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另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之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作為在職職工的一項權利,應該得到保障,用人單位應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類似不為職工繳住房公積金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條款或約定都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