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1為韓某2、劉某1、劉某2的母親。韓某1早年間與前夫育有一女韓某2,后二人離婚,韓某與劉某3再婚,婚后育有劉某1、劉某2,韓某2一直隨外祖母生活。
后因劉某3去世留下一套房屋,韓某1、劉某1、劉某2均希望分割該房屋由韓某繼承,但韓某2始終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韓某2作為劉某3的繼女,對該房屋可能也具有繼承權。
故我所律師首先接受韓某1委托,因其年老多病對韓某2提起贍養費訴訟,庭審過程中,韓某2自認一直和外祖母生活,母親與繼父沒有對其進行撫養,但同意支付部分撫養費。
該案判決生效后,我所律師繼續代理韓某1、劉某1、劉某2,代其就分割劉某3留下的房屋分割提起訴訟,韓某2辯稱其與劉某3形成撫養與贍養關系,但依據前案判決載明韓某2自幼隨外祖母一起生活,未同韓某1、劉某3共同生活,被繼承人劉某3也未對韓某2進行過撫養、教育,韓某2也未對劉某3進行過贍養。故雙方未形成扶養關系,對于劉某3留下的房屋沒有繼承權。因劉某1、劉某2一致同意將該房屋由韓某1繼承,故最終法官支持了其三人的請求。
隨后此判決生效,我所律師接受韓某1的委托對其作出遺囑的真實性進行了見證,韓某1表示待其百年之后將該房屋平均分配給劉某1、劉某2。
自此,韓某1順利圓滿達到其目的,將老伴留下的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并按照其自身意愿待其百年之后由其兩名兒子平均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