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與××空間創業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就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區××××××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將全部租賃費用及押金交付給被告××空間創業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但××空間創業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未向被告章××交付并產生訴訟。原告訴訟退還押金。
本所律師代理原告。
案件的爭議焦點系,負有押金歸還責任的為××空間創業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還是章××。最后法院判令××空間創業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退還押金,并已實際執行到位。
本所律師認為,本案應考慮××空間創業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是否有權代收租金及押金,其并非房屋的產權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核查中介公司的權限,并保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