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師代理安某
訴訟請求:1.準予安某與劉某離婚;2.婚生女由安某直接撫養;3.安某名下婚后由安某母親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歸安某一人所有。
案情簡介:安某曾于2019年3月起訴離婚,劉某不同意離婚,后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駁回了離婚訴請,雙方自2018年8月18日分居已滿兩年,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婚生女一直在安某處生活,由答辯人照顧,從利于未成年人成長及維護未成年人生活穩定的角度,宜繼續由安某直接撫養,且劉某應支付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
訴爭房產雖寫在安某名下、購買時間發生在婚后,實際上系限價房,只是用到安某的資格,該房屋全部款項均由安某父母出資,系全款購買沒有貸款,安某與劉某均未出資,更未用到夫妻共同財產。
爭議焦點:限價房系以安某與劉某作為一個家庭的名義申請,雖系安某父母全款出資,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判決結果:調解結案,由安某支付劉某酌定房屋折價款。
律師點評:市土地房管局發布《規范限價產品住所處理有關要求》,從資歷審閱、搖號選房、上市轉讓到銷售監管等環節都進行了細化,真實讓限價房回歸確保特點。除了新政,本市還打出了這些“組合拳”。
1、嚴厲購買資歷:不再核發本來的購買資歷證明,一致調整為《天津市限價產品住所購買條件審閱狀況奉告單》。處理部分對請求者從頭進行體系篩查復核,對新增住所、瞞報婚姻狀況和請求資歷等不契合條件的,刊出購買資歷;
2、清晰選房次序:依照無房(包含私產住所、公產住所、鄉村宅基地等)家庭、3人(含)及以上家庭、其他家庭的次序進行搖號;
3、對售賣戶型進一步細分:開發商對一居、二居、三居別離注冊,單人戶家庭只能請求買一居并參與搖號,兩人及以上家庭能夠請求購買恣意戶型;
4、約束轉讓時限及價格:往后限價房轉讓將采納“關閉運作”方法,凡購買新建限價產品房的,交納契稅滿5年后方可轉讓(承繼在外),房本上會被標示;并且,5年后上市轉讓時,應當轉讓給契合限價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購,回購價格為原購房款與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越回購前3個月內同區域一般產品房項目均勻價格的80%。
可見,限價房具有一定人身屬性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全部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因此,判決時會綜合考量:1.登記的家庭成員?對應的戶型?2.居住權與共同財產不能等同,是否還應看出資?3.房屋是否滿5年?當前價格?可否轉讓?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中:三十二、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后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房屋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資,只是用到夫妻雙方名義的,本人認為具體分割方式還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