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師代理岳某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8600元;
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869.8元;
3、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資1793元;
4、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節假日加班應付300%工資的差額共計1629元;
5、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超過標準工時加班應付150%工資1555.2元;
6、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防暑降溫費人民幣704.4元;
7、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冬季取暖補貼人民幣335元,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
案情簡介:
原告于2019年5月26日入職到被告處工作,工作地點為天津市紅橋區某商業中心二層,職務為店員,工作內容為銷售產品、管理店面等。自原告進入被告公司工作以來,被告始終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以撤店為由要求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于2020年5月20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被告亦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安排原告休年假及按照規定支付節假日加班300%工資、超過標準工時加班150%工資及防暑降溫費和采暖費。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訴至天津市紅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天津市紅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發現被告公司已于2020年5月26日注銷,后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決定書撤銷了原告訴被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爭議焦點:管轄問題
判決結果:法院受理,并支持了原告訴請
律師點評: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會議紀要》中明確:
3.用人單位注銷、當事人申請仲裁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已注銷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用人單位注銷后,當事人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仲裁立案后,用人單位注銷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撤銷案件,以決定書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當事人申請追加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清算組作為被告的,應予準許。
本案中,就將總公司、股東均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