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盜竊罪
審理法院: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二審
案情簡介:
上訴人Z某,壹審法院認定2014年至2015年期間,伙同A某、B某、C某盜竊津秦鐵路客運專線防落梁當塊,的盜竊數額上百萬元,Z某被某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A某、B某、C某分別判處了十年到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我所律師接受委托后,閱卷后并會見了當事人。會見時,Z某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都是被刑訊逼供取得,從始至終沒有參與盜竊。
我所律師和承辦法官就案情多次溝通,最后說服二審法官對本案開庭審理,經過二審的非法證據排除,辯護人還發現在案證據中,沒有盜竊工具,鐵塊重量僅憑Z某、A某、B某、C某人工搬運是不可能完成的。最后辯護人用數據計算的方式證明幾名上訴人不可能完成盜竊。最后二審法院沒有宣判Z某無罪,但是由有期徒刑六年改判為三年,意味著Z某接判后,再有不到一個月服刑期滿。Z某及家屬對我所律師的辯護工作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