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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
審理法院: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一審
案情簡介:
A某在天津某公司擔任副總,由于該公司一直對外非法放貸、高利轉貸,并且對借款人實施非法拘禁,我所律師在臨開庭前會議前期接受了家屬的委托,經過閱卷、庭前會議之后,我所律師發現,該案有兩起非法拘禁存疑,聚眾斗毆的定性及事實存疑。經過八天白加黑的庭審,最后壹審法院拿掉一起非法拘禁,將聚眾斗毆定性變為故意傷害,使A某少判二至四年。A某對我所律師的庭審及結果都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