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本案為故意傷害罪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吳某是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爺爺長年患病臥床,父母均務農,收入不高且不穩定。吳某初三未讀完就輟學外出打工,掙錢貼補家用。2019年夏天吳某在某水果超市打工時,王某前往該超市購買蔬菜,王某60多歲,在挑揀蔬菜時把不要的蔬菜亂扔,吳某因怕被超市罰款就上前提醒,遭到王某的辱罵。王某買完蔬菜后,提出門看到吳某在門口,命令吳某將菜抬到自己的電動車上,吳某將菜提過去放在電動車旁,遭到王某的辱罵,稱吳某一輩子也沒出息,只配在這打工,并且言語間有侮辱吳某父母的詞匯,在王某準備騎車離開時,吳某還了一句侮辱性言詞,王某聽到后停下車走過來將菜仍到吳某身上并上前拍打吳某的頭面部,吳某伸手格擋的同時推了王某一把,王某站立不穩摔倒,造成腰椎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傷情為輕傷二級。吳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代理:作為被告人吳某辯護人。
案件結果: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自首情節,又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王某各項損失共計拾叁萬元并取得諒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檢察院對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律師點評:本案中,吳某及其父親都是比較樸實的農民,吳某話很少,一直跟在父親身后。吳某的父母也很愛孩子,但是生活所迫,孩子不得不輟學外出打工掙錢,這在當地農村也是很常見的,16歲的孩子已經算得上是家里的勞動力。吳某一家并不懂法律,張父見到律師最常問的話就是:“為什么孩子被人欺負了,反而是孩子犯了罪?”而且孩子是為了家里才輟學出來打工,不然也不會遇到這種事,張父深覺對不住孩子,所以寧可債臺高筑,也要盡量滿足王某的要求。檢察院最終做出不起訴決定后,張父很高興,雖然欠了不少外債,但起碼孩子沒有背負罪名。
家庭是影響未成年成長的很重要因素。不是每個孩子都能獲得良好的成長環境和教育環境。吳某的家庭關愛和家庭教育還未缺失,已經比一部分未成年人要好多了,在遇到常見的口角糾紛時仍然造成最終的后果,張家債臺高筑,王某受傷臥床,后續治療還要很久。對雙方家庭均造成了傷害。目前我國有很多未成年人像吳某一樣,迫于生活無奈,提前步入成年人的社會,但是又因其本身的身心發展遠未成熟,在社會中難免遇到各種困難,并且很多情況下不知道怎么解決。
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的案件比率近幾年逐步增長,對于這部分未成年人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和幫助。不僅僅是口頭上的,而是應該能夠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未成年人保護也不僅僅是保障有條件的未成年人正常成長,更應該對條件缺失的未成年人多加關注。這是一個非常艱巨且漫長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