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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辯案例 / WEIBIAN CASE
        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2021年4月20日           發布人:天津唯辯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1608

        A、C訴天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件

        案件簡介:

        申請人A系死者B之女,C系死者B之母。被申請人與B20155月14日簽訂《勞務協議》,后雙方又續簽了《勞務協議》,上述兩份協議均約定了履行期限、工作崗位、勞務報酬標準、考核、考評、年休假期限、競業限制條款等,并約定了被申請人無需為B繳納社會保險的條款。在協議履行期間內,被申請人為B辦理了天津南港工業區封閉式管理人員通行證,每月按照績效考核結果為其發放工資,未為B繳納社保。20171115日,B于其工作地點暈倒,被發現了后未經搶救死亡。申請人向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B與被申請人在20155月至201711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最終,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申請人的請求。

        代理申請人方當事人。

        爭議焦點

        被申請人與B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法》實施多年來,用人單位多以簽訂名為《勞務協議書》等文件以及讓勞動者做出放棄自己權利的聲明而逃避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及承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進行相關保護的法定責任。作為一般的勞動者,尤其是本案中外來務工人員B,其對勞動、勞務沒有法律概念,入職時基于被申請人的要求簽訂了上述文件,但簽訂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關于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并未普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要求下簽訂名為《勞務協議》等等的文件以及放棄自身權利的聲明或者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僅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繳納社保來認定勞動關系,勢必將使《勞動合同法》形同虛設,而用人單位卻可因違法行為得利,這顯然違背法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初衷。

        本案中,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被申請人與B雖簽訂了名為《勞務協議》的合同,但合同中又約定了B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受公司考核制度管理、競業限制等屬于勞動關系特點的條款,且B為被申請人提供長期、連續、穩定的有償勞動,被申請人按月考核、考評并向劉保險發放工資,并因工作地點特殊要求為B辦理了封閉式管理人員通行證,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認定勞動關系的成立要件。

        最終,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均確認了被申請人與B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后B被認定為工傷,經過申請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訴訟,案件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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