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橡膠(深圳)有限公司訴河北××車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件簡介:
原告為成立于1990年的臺港澳合資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經營車輛的內外胎及自行車、手推車內外胎、車輛內外胎的半制品,從事與上述同類產品及各種車輛的內外胎、車輛內外胎的半制品及原料的批發、進出口及相關配套業務等。原告于2006年取得了“KEN×××”、“KEN×××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2類):車輛用輪胎、摩托車,汽車輪胎,手推車,嬰兒車,自行車,三輪車車胎,現在有效期限內,并已在海關總署進行了知識產權備案。原告在持有上述商標的過程中,上述品牌項下輪胎產品多次獲得國家及省級品牌產品認證。2011年5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網站刊登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異議復審、爭議案件中認定83件馳名商標”,其中包含本案原告持有的“KEN×××”商標。
2016年7月2日,被告向天津東疆海關申報出口自行車閘線絲和閘把到多哥,海關經查驗,發現出口貨物中有使用“KEN×××”、“KEN×××及圖形”商標摩托車內胎包裝盒35000個,隨即中止放行。2016年7月8日天津海關向原告下發《確認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通知書》,告知上述情況,經原告書面申請并提交擔保金,天津海關于2016年8月24日將上述貨物扣留。經原告確認,涉案包裝盒系假冒其外銷產品包裝盒。后原告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KEN×××”、“KEN×××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相應經濟損失。2017年3月29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并執行完畢。
代理原告方當事人
本案爭議焦點:
1.被告在出口貨物中夾雜涉案包裝盒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2.原告是否存在損失,數額如何認定。
律師點評:
本案中,被告采用了一種鉆法律漏洞的侵權方式為,即刻意將適配包裝與商品分批出口,而正式商品皆未印制商標,待運至國外后于當地再行印制商標,致使海關無法查扣侵權商品,即使被查扣也僅為未流入市場的外包裝,且其并未向海關申報出口,而是采取夾帶的方式,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其行為并非屬于制造或銷售行為,很難有法可依,但若不予制裁,將有更多不良企業利用此種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關于焦點1:被告未經原告合法授權出口的侵權包裝盒中所使用的“KEN×××”、“KEN×××及圖形”商標與原告本案中主張的商標完全相同,并且該侵權包裝盒載明的“MOTORCYCLE TUBE”及“110/90-16”字樣證實該侵權包裝盒適配的摩托車內胎型號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系同一種商品,其樣式與原告生產的同型號摩托車內胎外銷包裝盒極為相近,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產品來源的混淆。本案中,原告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其保護范圍及于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服務,因此,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關于焦點2:涉案商標知名程度高,而被告系注冊資本3000萬且擁有6個分支機構的大型車業生產企業,其經營范圍涵蓋生產、銷售自行車、童車及零配件等,經庭審核實,被告竟無自主品牌及商標。在本次海關查扣的滿滿一貨柜商品中,被告只申報了少量的自行車閘線絲和閘把,除了原告所訴侵權包裝盒外,在清點過程中還發現很多假冒其他注冊商標的貨物,并且發現大量未印制商標的適配110/90-16型號內胎的摩托車外胎。而本案所涉侵權包裝夾帶方式為整整15箱共計35000個包裝盒整齊碼放,庭審中,被告對以上事實未作出合理解釋。結合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中非洲代理商投訴多哥洛美市場發現假貨函件的證據,以及經原告統計,2016年原告出口該銷售區域的同型號摩托車內胎銷量較2015年減少近30萬條的情況,原告有理由懷疑本案侵權包裝盒適配的摩托車內胎已大量流入公司銷售區域,并且對非洲代理商的銷售及原告商品的市場占有量造成了嚴重影響。
在2016年我國關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完善的情況下,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包裝盒極有可能被用于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包裝銷售,影響市場秩序,侵害原告合法權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程度、涉案包裝盒的數量、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等情節酌定原告損失的合理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