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簡介:
2020年6月1日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指控盧某等28人犯詐騙罪,向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17年2月,盧某等人通過網絡載體發布辦理大額無抵押貸款等信息,以客戶銀行流水不足,需要包裝個人信息等名義,騙取客戶繳納錢款。盧某被認定為該案中某一公司的主犯及另一公司的從犯,系本案第二被告人,共參與詐騙93起,犯罪數額124萬余元,量刑建議為四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承辦律師于本案審判階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經會見盧某,及查閱案件全部卷宗材料,認為盧某并非本案的犯意提起者,且在另一公司中雖是管理者,但其在其中的作用、參與度低于另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另一位管理者,且違法所得較少,系從犯。經承辦律師多次與公訴人及承辦法官溝通,爭取到了對盧某最有利的判決。
2.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盧某
3.案由:詐騙罪
4.判決結果:判處第一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判處盧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5.律師點評: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贬槍υp騙案件,需全案分析當事人的地位及作用,犯罪數額亦是詐騙罪的主要量刑依據,對于詐騙案件,需承辦律師細之又細,方能實現合法合理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