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簽訂租賃合同,被告于2017年將全部租賃物返還給原告,但僅支付了兩筆租金,一直欠付原告租賃費32萬余元未予支付。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發現簽訂合同的主體并非被告的真實姓名,且原被告簽訂的全部單據均無被告的真實姓名,本案被告主體身份無法確認。經與當事人核實,確認無法找到當時的證人及書證等有利證據,且被告早在2017年底就搬至海南市居住,未曾回津,并無準確的送達地址。承辦律師了解全部案情后,綜合分析本案利弊,最終明確若本案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缺席審理,那么結合現有證據將無法達到原告主張的訴求,經與當事人多次溝通后,最終確定辦案方案,在無法取得被告明確送達地址的情況下,該案以調解為主。經承辦律師多次調查取證,最終明確了本案被告具體身份信息,并收集到了本案重要證據。經承辦律師與被告多次通話溝通,最終被告于法院確定開庭之日抵達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當庭被告在承辦律師列舉的大量證據面前,不得不與原告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結案。
2、代理原告方當事人;
3、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4、訴訟請求: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賃費32萬余元;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5、爭議焦點:欠付租金的主體及金額。
6、判決結果:調解結案,經承辦律師反復溝通,最終被告來津并與原告在所述法院達成調解意見,同意償還被告32萬余元。
7、律師點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贬槍贤m紛案件,個案均有所不同,承辦律師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針對當事人已有證據及應補充證據,給予當事人最有利的建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合理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