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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辯案例 / WEIBIAN CASE
        訴訟時效的重要性
        發布時間:2021年4月25日           發布人:天津唯辯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1687

        1. 案情簡介

        殘疾人A從200112月掛靠在B公司,只為繳納保險, B公司每個月為A繳納社保,包括個人需承擔部分也由B公司承擔。A未到B公司上過班也未領取過工資,A一直也未表示過異議。20179月,B公司與A解除勞動關系,正式辦理了退工手續,終止社保等相關流程。20195月B公司在工商部門完成清算注銷。201910A到勞動仲裁部門請求B公司補發15年的工資,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故A起訴至法院。

        2. 代理被告方當事人

        本案中我方接受B公司的委托,代理該案一審階段。

        3. 案由

        勞動爭議

        4. 訴訟請求

        請求B公司支付15年的工資

        5.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6. 判決結果

        駁回A的訴訟請求

        7.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A與B公司在2017年9月解除勞動關系,故A要想主張權利,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A顯然已經過了該期限,法院判決駁回訴松請求合法。

        上一條:
        合同用假名簽訂仍有勝訴可能性
        下一條:
        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否主張拖欠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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