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簡介
殘疾人A從2001年12月掛靠在B公司,只為繳納保險, B公司每個月為A繳納社保,包括個人需承擔部分也由B公司承擔。A未到B公司上過班也未領取過工資,A一直也未表示過異議。2017年9月,B公司與A解除勞動關系,正式辦理了退工手續,終止社保等相關流程。2019年5月B公司在工商部門完成清算注銷。2019年10月A到勞動仲裁部門請求B公司補發15年的工資,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故A起訴至法院。
2. 代理被告方當事人
本案中我方接受B公司的委托,代理該案一審階段。
3. 案由
勞動爭議
4. 訴訟請求
請求B公司支付15年的工資
5.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6. 判決結果
駁回A的訴訟請求
7.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A與B公司在2017年9月解除勞動關系,故A要想主張權利,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A顯然已經過了該期限,法院判決駁回訴松請求合法。